氧舱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分类 氧舱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大型高压容器-A1 其他高压容器-A2 球罐-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氧舱-A5 超高压容器-A6 中、低压力容器-D 铁路罐车-C1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 C2.2.5 氧舱(A5) C2.2.5.1 人员 (1)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等相关专业(机械、焊接和电气)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8 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3)配备持证电工不少于 2 人。 C2.2.5.2 工作场所 具有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C2.2.5.3 设计能力 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置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C2.2.5.4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序,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C2.2.5.5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