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分类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大型高压容器-A1 其他高压容器-A2 球罐-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氧舱-A5 超高压容器-A6 中、低压力容器-D 铁路罐车-C1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单位应当首先取得无缝气瓶(B1)制造许可证。 C2.2.7.1 人员 (1)配备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相关工作的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配备氩弧焊焊工不少于 2 人; (4)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不少于 4 人。 C2.2.7.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门的端框制作工装和框架总装胎架,以及能满足管束式集装箱的强度试验[仅限于船舶运输条件下的集装箱所需的试验除外,内部纵向栓固试验(动态)可以外委]要求的试验场地、工装和设施; (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当具有满足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换处理设备或者抽真空设备; (5)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场地、工装和设施以及专用称重衡器。 C2.2.7.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上一页 下一页